為深入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升全省行政執法質效,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滿意度,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
持續完善省、市、縣、鄉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理順行政執法職責,推動構建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市級城市管理、文化市場、農業、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保護、應急管理7個領域的行政執法隊伍,負責本領域市本級和主城區執法,市級派駐市轄區行政執法隊伍統一以市級名義執法,不再以區級名義執法。縣級保留行政執法隊伍的,要健全“局隊合一”體制,進一步理順局隊關系,形成執法合力。完善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根據鄉鎮(街道)崗位目錄,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專職專崗要求,配齊配強專門執法人員,持續深化基層“一支隊伍管執法”。
二、明確行政執法相關機構
進一步明確承擔行政執法、法制審核職責的機構。行政執法職責由行政執法隊伍履行的,本級行政機關的其他事業機構不再承擔相關執法職責。行政執法職責由機關履行的,要明確承擔行政執法工作的內設機構。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明確具體負責本單位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工作機構,確保法制審核工作有機構承擔、有專人負責。
三、強化行政執法主體和人員管理
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確認公告制度。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梳理機構性質、主體類別、職權類型和法定依據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信息,經本級政府依法確認后向社會公布。按照“誰管理、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持證上崗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上崗執法,做到持證上崗、亮證執法。
四、厘清行政執法依據
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依據,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確保執法依據明晰、執法裁量規范。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情況,梳理、規范和精簡行政執法事項,依法依規制定本部門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明確事項名稱、類型、依據、主體等內容,及時公布并動態調整。凡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行政執法事項一律取消。嚴格執行《山西省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辦法》等有關規定,對存在裁量空間的行政執法權進行細化、量化,完善裁量權基準,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行使。
五、落實行政執法制度
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在“山西省行政執法公示專欄”及時準確公開行政執法信息,做好新修訂的《山西省行政執法文書格式范本(試行)》的應用工作。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行政執法錯案糾正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行政執法盡職免責制度,界定執法職責、嚴格執法責任、保護執法人員。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執法統計制度,強化行政執法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六、加強行政執法監督
健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體制機制,持續完善監督制度、嚴格落實監督職責、不斷創新監督方式,推進行政執法質量不斷提升。司法行政部門作為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代表本級政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具體事務。綜合考慮區域面積、發展情況、人口規模、執法任務等因素,加強對司法行政系統現有編制資源的統籌使用和動態調整,確保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配備與所承擔任務相適應。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明確負責行政執法監督的工作機構,強化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配備,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主管行業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加快推進我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一體化平臺集約化建設和應用,實現行政執法數據資源共享,構建全覆蓋、全方位、全流程、全功能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數字治理體系。
七、健全行政執法協作機制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要求,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的行政執法協作機制,推進行政檢查“綜合一次查”,推行簡單事項“一表通查”,加強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和執法協助,不斷完善執法管轄、法律適用等爭議協調機制。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雙向移送標準和程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
八、提升行政執法效果
提升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能力、法治能力和群眾工作能力,實現行政執法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加強基層行政執法單位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建引領作用,推動行政執法人員強化政治意識、提升政治素養、加強政治歷練。抓好行政執法人員分類分級分層培訓,提升行政執法人員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執法、維護穩定、化解矛盾的能力。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加大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釋法說理力度,積極爭取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督促落實,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履行好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及時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著力提升行政執法質效。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履行好行政執法主體責任,完善行政執法機制,嚴格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升行政執法能力,加強行政執法保障。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和人員的資格管理,強化行政執法隊伍的教育培訓,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各級組織、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行政執法相關保障工作。